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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負麵清單(部分)

發布時間:2024-02-28  點擊數:120



本文內容分為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麵清單和管理人員廉潔從業負麵清單兩部分。

一、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麵清單

禁止類項目

投資方向方麵

1. 不符合國家、省、市和投資所在國家(地區)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政策的投資項目。

2. 不符合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投資項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汙染排放、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投資項目。

3. 不符合企業功能定位、發展戰略規劃的投資項目。

4. 非金融類、非投資類企業投資類金融、互聯網金融項目(不包括產業鏈金融項目)。

5. 通過委托貸款方式進行非主業投資。

決策程序方麵

6. 未按規定完成必要的論證及決策程序、不符合投資管理製度的投資項目。

7. 未按規定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或國資監管審批程序的投資項目。

8. 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未明確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資金保障方麵

9. 未明確資金來源或資金無保障、短貸長投的投資項目。

10. 項目資本金低於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

11. 投資規模明顯超過企業實際能力的投資項目。

12. 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實際籌融資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資項目。

投資安全方麵

13. 向產權關係不明晰、主要資產權屬不清、有重大債務風險的企業進行投資。

14. 與信譽不佳、經營存在法律糾紛、資產質量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資合作的投資項目。

15. 技術、裝備和工藝低於國內同業平均水平的投資項目。

16. 對資不抵債且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的投資項目。

17. 投資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合約及其組合產品(含通過銀行購買境外機構的金融衍生產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業務。

18. 以投機為目的的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等高風險投資項目。

19. 以約定固定分紅等“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項目(基金投資除外)。

20. 交易行為虛假或利用業務預付、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21. 無抵押、質押或反擔保措施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委托貸款、委托理財。

投資回報方麵

22. 預期投資收益率低於5年期國債利率的商業性投資項目和預期投資收益率低於投資所在國(地區)10年期國債(政府債)利率的境外投資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民生項目等除外)

23. 投資預期收益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且預期收益未能覆蓋預期融資成本的投資項目。

其他方麵

24. 國家、省、市和投資所在國家(地區)禁止的其他投資項目。

特別監管類項目

1. 主輔業目錄之內、限額以上的投資項目,包括:單項項目總投資額在國有企業上年度合並報表淨資產10%(含)以上的投資項目,單項項目總投資額超過監管部門確定數額的投資項目主業超過5000萬元、非主業超過1000萬元。

2. 主輔業目錄之外的投資項目。

3. 境外(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項目。

4. 資產負債率高(如高於75%)、帶息負債比率高(如高於70%)且上一年度淨利潤為負的國有企業的所有固定資產投資和股權投資項目。

5. 非房地產主業企業新增商業房地產業投資項目。

6. 投資新設、參股持牌金融機構。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廉潔從業負麵清單

1.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挪用國有企業資金;將國有企業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國有企業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國有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國有企業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國有企業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企業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企業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國有企業秘密。

2. 不得在工程招投標、物資服務招標中違規操作,或授意、指使、要求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及相關業務由指定的單位和個人承攬。

3. 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外部企業、品牌進入“供應商產品名錄”及承攬業務提供便利謀取私利。

4.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國有企業的財產。

5. 不得違規在同類企業、關聯企業、業務關係企業投資入股,接受、索取利益。

6. 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規獲取、支配本企業及關聯企業經營性產品或壟斷性資源謀取私利。

7. 不得與國有企業管理、服務對象開展非正常民間借貸,或者以委托他人投資理財名義,未出資而獲利或雖出資但獲利明顯高於應得收益。

8. 不得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謀取私利。

9. 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10. 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11. 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資產轉讓出租、工程招投標、物資服務招標等方麵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12.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國有企業利益。

13.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國有企業製度,將國有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國有企業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4.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國有企業製度,與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15.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國有企業製度,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國有企業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國有企業同類的業務。

16. 不得接受他人與國有企業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17. 不得擅自披露國有企業秘密。

18. 不得無償將國有企業資金、商品或者服務無償提供給別人。

19. 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20. 不得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21. 不得違法買賣國有企業股票,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22. 國有企業董監高人員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國有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23. 國有企業董監高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製的企業,不得利用與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有企業利益。

24. 國有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經理班子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25.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同意,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國有企業兼職。

26. 未經股東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國有企業兼職。

27.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28. 未經股東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企業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29.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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